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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0    点击:419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  国资委  广电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3年1月6日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共同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包括七个方面,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秩序,降低招标投标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负担,激活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交易,稳定和激发民营经济竞争发展活力,对于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交易负担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5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提出,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这些要求旨在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担保成本,缓解市场主体流动资金压力,为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解危纾困。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各部门及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部署落实改进交易保证金交纳标准和方式。随着招标投标交易与网络数字技术不断融合,投标保证金担保创新出现了数字化应用方式。《通知》的出台,从制度上保护投标人自主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推动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逐步由现金形式向电子保函(保险)方式转变,降低企业传统现金保证金的交易费用负担,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经济活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为2023年经济平稳开局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降低交易担保费用的具体措施

(一)大力推广电子保函和保险担保

《通知》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与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并与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共治,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提供互联共享、安全规范和高效便捷的交易担保电子保函(保险)服务,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交易秩序,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护投标人自行选择担保方式权利

《通知》规定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坚持依法保护招标人特别是投标人自主选择约定交易担保方式的权利,严格禁止招标文件限制投标企业只能使用现金保证金方式。这些都这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负担的有效措施。

(三)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

《通知》要求,202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对于具有履约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探索实施减免投标担保,并通过招标文件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规范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

《通知》要求,2023年3月底前,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多举措清退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坚决消除各类招标主体不合理占用投标企业的资金利益,降低投标企业交易成本负担。

(五)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交易担保体系

《通知》要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并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客观实时、真实完整和互联共享招标投标企业和金融担保机构的交易和担保信用信息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交易资格、业绩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有效监督,有效降低交易信用管控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促进金融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交易担保服务水平与效率,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由此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负担。

三、坚持结果导向,落实《通知》相关主体与责任

(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二)严禁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招标人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

(三)各类担保机构和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应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四)各类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多元化完善担保制度降本增效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二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对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推进交易担保制度转型升级,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对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准施策,多元化完善交易担保制度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综合施策、标本兼治,针对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七大重要举措,全面细致补充完善了交易担保制度。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要求,明确新方向,为市场主体创造更优质的交易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跟时局、统筹协调。招投标担保制度的初衷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它作为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党中央提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通知》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是分类指导、对症下药。招投标担保制度面向全部交易活动,但项目的类型特点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千差万别,无法做到“一招鲜,吃遍天”,必须分类谋划部署,精准靶向发力。《通知》在落实“助企纾困”决策部署的同时,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分类制定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体现差别、精准施策;对于参与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中标人,根据企业规模和诚信状况,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对于企事业单位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创造性提出了集中交易担保制度,为深化招标采购领域担保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

三是守正创新、立破并举。制度是关系行业发展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关键,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引领时代发展。《通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完善体制机制、创新谋划制度体系。对于历史沉淀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对于现行担保制度,规范收取和退还程序管理、推广保函(保险)、鼓励差异化优惠政策;对于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数据优势,加快完善担保服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实现降本增效。《通知》精准把握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迭代规律,突破旧瓶颈、适应新形势、开创新发展格局。

四是责任到位、节点明确。《通知》对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行了系列部署,但落地落实还有赖于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的协同配合。《通知》列明了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对具体内容、落实机制进行了明确。比如,“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相关鼓励政策的制定主体;“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是专项行动的组织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是严守规定、规范收取、应退尽退的责任主体。同时,《通知》对于重点任务还明确了时间节点,要求限时完善落实,全力推动制度改革提速提质提效。

二、准确把握《通知》精神,狠抓落实新要求新举措

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主体通力配合、协同推进。为确保改革取得实效,《通知》对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坚持结合实际,有力有序推进。《通知》推出七大举措,以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为出发点,着力实现降本增效,切实助企纾困,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通知》中提出的鼓励性措施、差异化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针对《通知》要求再细化再落实,把各项举措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的真招实招。做到严格落实、精准直达,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推动政策尽快发挥应有效用。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打好“组合拳”。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涉及的相关主体非常广泛,涵盖了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机构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形成改革合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管理新机制,打出一套部门协同的政策“组合拳”;交易平台及金融机构应当着力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各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滴灌”至市场主体,特别是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产生最大效果。

三是发挥平台优势,切实降本增效。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深化整合,平台化管理模式适应了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的大趋势,在交易担保领域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托平台优势,能够有效促进保证金代收代管、电子保函(保险)推广、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等,切实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方便市场主体安全高效便捷地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近年来,北京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各部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担保制度改革,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担保设定、投标担保服务管理、履约担保服务管理、责任界定、监督管理等内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授权,以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建设“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平台”,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保证金代收、代退和电子保函在线服务。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了服务提供方式,全部采用网上在线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创新了技术手段,采用最严的保密技术措施,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加强了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有效提高交易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靠前发力、适当加力,形成合力,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优化金融服务平台业务流程,创新工程履约担保及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应用场景,持续强化平台服务功能,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活动效率提供平台技术支撑,助力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


降本增效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担保制度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三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快推动招标投标领域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成本,稳住经济大盘和助企纾困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从规范交易担保行为、推广保函(保险)应用、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完善担保服务体系等7个方面,对招标投标领域担保制度进行了规范,并对下一步相关制度创新勾勒出清晰的路线图。《通知》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通知》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规定,各市场主体除可以收取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名目的保证金。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法合规地收取相关保证金,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鼓励招标人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出台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鼓励招标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措施。随着各地陆续推出落实《通知》相关政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投标成本将得到有效降低。

三是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并且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实践中,也有招标人故意拖延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出现占用或挪用投标人资金的情况,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通知》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退还现金保证金的同时还应当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且重申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利益不受损害。

四是在招标投标领域推广多种担保方式。《通知》积极推广保函、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快速发展,电子保函也随之在招标投标领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使用,《通知》鼓励拓展电子保函的应用,并降低电子保函的费用。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外,此次《通知》还提出招标人应当接受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等方式,为担保方式的多样化提供了指引。同时,为避免形成新的垄断,妨碍市场公平秩序,《通知》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五是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通知》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在2023年3月底前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工作,并形成保证金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每年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确保此项工作的透明公开。

六是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作为招标投标领域中的重要制度,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通过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约束,以保证采购活动和合同履行的顺利实施。随着市场交易数据的积累和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有更多的渠道和视角了解彼此的履约能力。因此,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于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具有积极作用。《通知》强调了各类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各类担保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各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担保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也不纵容姑息,各方面形成全力,共同推动担保制度在招标投标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江苏省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交易担保制度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江苏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各项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招标投标领域担保制度改革不断创新发展,为做好“六保”“六稳”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一)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为制度创新保驾护航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江苏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江苏省在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40条)和《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苏政办22条)后,近期又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5号),明确要求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合同中加以约定,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招标人不得限制保证金缴纳形式。各设区市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如南京市出台《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南通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着力降低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制度成本,为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营造更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二)深化担保制度改革,多举措降低企业成本

一是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江苏省积极推动在招标投标领域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保函(保险)的覆盖面与使用率逐年提升。南京市、常州市、南通市等地招标投标活动中电子保函的使用率超过50%,大幅减少投标保证金占用,降低企业资金负担。二是推动下调电子保函费率。南通市推动全市22家金融机构投标保函费率由6%下调至4.5%,降幅25%,进一步为企业减负。三是给予中标人和成交供应商融资便利。在政府采购领域,要求采购人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利用“苏采云”系统、财政一体化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为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服务,创新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四是对投标保证金实行“智慧管理”。扬州市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设置保证金退还倒计时提醒、退款超期自动侦测和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等功能,确保保证金退付工作“零延时”。五是探索应用信用激励降低投标成本。常州市交通领域评价等级为AA以上的企业可以减免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无锡市水利系统上一年度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投标保险)参与投标;盐城市对受到政府表彰的建筑业星级企业或建筑业发展先进企业,2年内可以免缴各类保证金。

未来,江苏省将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精准施策,持续发力,对招标投标领域担保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相关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入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充分认识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是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力。《通知》针对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要求严格规范交易担保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险)机构,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全面清理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安徽省全面推广保函(保险)应用,2022年,在1.41万个项目中为39.74万个市场主体开具75.85万笔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函(保险),减少现金占用1654.5亿元。

(二)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是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范化解,是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内容。《通知》提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这一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带来的工程劣质、工程烂尾,以及债务危机等风险隐患,对加速固定资产投资、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安徽省通过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保障项目如期完成交易、早日竣工投产,2022年,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16087宗,成交6846.79亿元,金额同比增长63.76%。

(三)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范惩罚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通知》明确,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充分体现了将诚实守信作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对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安徽省合肥、铜陵等市推行信用评级良好企业免交投标、履约保证金,2022年,累计免收保证金91.86亿,营造了践行诚信、守信激励的良好氛围。

二、准确把握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等相关要求,《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落实落细和差异化引导相结合,从7个方面明确了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和重要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二是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及约定的各类保证金收退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四是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做到应退尽退。五是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各地制定出台政策举措,鼓励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比例或额度的政策措施。六是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保证金的措施。七是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优化交易担保服务,加强担保机构信用监管。

三、推进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目标考核和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内容,结合安徽实际制定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扭住重点任务、健全工作机制、督促任务落实,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精准指导服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组织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做到应退尽退,清理情况通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抓好经验总结。及时总结全面推广保函(保险)、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宣传典型经验等多种方式,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对推进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单位进行通报,确保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深化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促进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围绕深化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明确了具有较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的7个方面具体措施,将对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对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解难产生更大积极影响。

一、《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通知》出台,有利于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对于促进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改革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重要文件。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维护招标人合法权益、保障招投标活动有序实施的重要制度设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立了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发展,保函、保险、保证等担保形式不断丰富,相关突出问题亟需解决。《通知》坚持改革创新,丰富担保形式;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禁止事项;坚持分类施策,推进精准落实,全面、系统、科学规范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

二是降低招投标领域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在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占用,且返还周期长,加大了资金周转压力。《通知》聚焦招投标交易担保突出问题,坚持小切口、大作为,积极推广运用创新做法,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金融机构、交易平台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这些措施,是推动招投标领域降低交易成本、助企纾困解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

三是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通知》以降成本为核心、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一个严禁四个不得”,回应市场关切,划出底线红线,有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坚持改革创新,提出了“九个鼓励”,有利于推动新技术、新手段、新举措在招投标交易担保领域的运用;坚持诚信原则,将保证金收取与投标人诚信状况挂钩,实施信用激励,支持对诚信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优惠待遇,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并防范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有利于市场诚信建设;坚持优化服务,顺应数字中国建设需要,依托各类交易、服务、信用平台,推进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履约信用信息等公开共享,有利于提高招投标领域信息化、精细化服务水平。

二、湖北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湖北省着力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减审批、减备案、减材料、减流程、减环节、减时限和降收费、降成本、降资金占用;先后取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员费、电子版招标文件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全面实现“零收费”,每年可为市场主体减负约3亿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坚持从规范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入手,通过“减”“免”“替”多措并举,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减”。大力推行涉企投标保证金“少占用”,在工程建设领域减少涉企保证金,明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招标人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全省近一半的市州免收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降低保单、保函服务手续费。

二是“免”。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收“两金”,取消全省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022年前三季度免收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244亿元。

三是“替”。大力推行保证金替代机制,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湖北省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上线两年来,共有18家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入驻,为4899家企业出具23663笔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金额近50亿元。

三、扎实推进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

《通知》出台,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我们深化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根本遵循,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

一是在规范上下功夫。严格贯彻落实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的要求,坚决做到“一个严禁四个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行为严格监管;对强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排斥限制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担保机构,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信用平台公示一起。

二是在减负上下功夫。在继续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零收费”,取消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采取鼓励对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免收保证金等方式实施正向激励,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探索企业运用信用承诺、信用报告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切实为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落实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

三是在便企上下功夫。持续扩大湖北省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入驻金融机构数量规模,常态化征集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确保投标人可以自主选择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三种形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适度下调保函、保单手续费。优化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功能,不断丰富投标保函种类,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金额获取、中标结果推送、电子保函相关信息查看等功能,提升投标效率,方便市场主体。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助力稳住经济增长大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7方面举措,系统推动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着力降低招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对于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稳住经济增长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知》实践性、针对性突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金作出了规定,但对投标保证金可采取的形式,仅就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明确了转出账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2019年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情形列为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通知》的出台,细化完善了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的具体落实。近年来,四川深入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接续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其中,市场主体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就包括一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机构排斥、限制或拒绝投标人提交保函(保险),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以及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通过治理,全省上下及时清理废止了招投标领域限制排斥保函(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反映存在此类问题的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逐一督促整改落实。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遴选195家金融机构为投标人提供保函(保险)服务,同步调整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接金融机构担保系统,实现各市(州)在线提交投标担保全覆盖。协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及时完善标准招标文件,明确设定投标人自行选择保证金提交形式。目前,全省投标人自主选择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的标段数超过40%,巴中、雅安、达州等市保函(保险)替代率达到90%以上。《通知》对症施策,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关切,有利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平台、服务机构加强自我约束,有利于投标人、中标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管,对于匡正招投标市场风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十分必要。

二、《通知》系统规范了招投标交易担保行为。《通知》围绕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这一核心,从规范招标文件约定、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加快完善交易担保服务体系7个方面对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全面覆盖了招投标活动中涉及交易担保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厘清了招投标交易担保活动各方主体的权利边界。比如,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行,包括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同时,强调相应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等。再比如,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允许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为各地结合实际开展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探索创新减负松绑、创造条件。

三、主动有为抓好《通知》贯彻落实。《通知》为各地针对性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有效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对各级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四川省将结合实际,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扎实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缜密制定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组织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二是全力落实减免投标保证金各项政策措施。2022年6月,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稳增长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2〕312号),明确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400万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限额由2%调减为1%。1—10月,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投标保函(保险)15.48万笔、担保金额421.14亿元。下一步,我们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同时抓紧制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推动相关举措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三是加快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与信用中国(四川)、政务一体化、在线审批监管等平台的数据共享,依法依规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库,为招标人、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防范、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助企纾困降成本守正创新抓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七个方面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一、《通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政策出台恰逢其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立足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这个本质,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中,印发《通知》恰逢其时,对各级各地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二、《通知》紧扣营商环境助企纾困主题,措施具体精准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作出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202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也明确要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一系列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先后出台,有效推动了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这次出台的《通知》,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等七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担保行为规范、保函保单保证金的相互关系及其处置要求、今后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近年来国家多部委在招标投标方面聚焦主题最直接、规范要求最细、解决问题最准的一项政策文件,对各级各地落实《通知》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实操性。

三、云南以昆明等地为招标投标降本增效示范点,勇于改革创新

2018年底以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努力把握当前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深刻认识其数字化、在线化和智能化三大典型特征。于2021年初全面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张网”部署全省同步运行,通过试点方式激活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的创新积极性,省州县三级综合监管部门共同完善招标投标等各项工作制度,全省“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目标初见成效。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作为昆明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管牵头部门,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强省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在招标投标领域的“排头兵”作用,在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力指导下,积极承担相关示范点建设任务,也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一是于2019年10月试点推动“昆金服”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上线。为昆明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盘活企业现金流,释放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3月按照省统建平台要求实现无缝迁移。截至2022年11月底,累计为投标人盘活释放保证金60余亿元。二是全面降低招投标现金保证金收取金额。出台优化投标保证金代收规定,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收取现金保证金最高上限金额降幅不得低于30%,现金保证金缴纳最高上限为不得超过56万元。累计减轻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压力超5900余万元。三是彻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通过公开向社会发布清退沉淀保证金公告,经过两年多努力,已全额清退或清缴历史沉淀保证金。

四、加大协同监管力度,落实落细《通知》要求

一是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特别是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一个综合监管部门和各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要着力消除职责边界存在的“交叉”或“盲区”,形成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工作合力。

二是协同推进建设行业自律体系,打造“三管齐下”体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各个行业基本都涉及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全面净化招标投标的行业土壤,需要从地方政府层面建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约束+行业协会自我调节功能+综合监管部门案例警示教育”的“三管齐下”的行业自律体系。

三是深入探索交易信用监管方式,向“零成本”目标迈进。昆明市在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试点探索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机制,联合发展改革、住房建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共享共治、封闭运行的招标投标联合惩戒体系,尝试以信用数据代替保证金,努力向招标投标交易“零成本”目标迈进。


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化电子化法治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解读之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的七大政策措施,具有引领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体现了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化、电子化和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和最新发展趋势。随着《通知》的深入落实,七大政策措施将在市场存量资金盘活、企业交易成本降低、诚信守法经营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一、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招标投标在提高配置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招投标活动范围涵盖面广,交易体量大,政策效应快,担保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意识,降低违约概率,减少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合同违约失信等问题有着重要作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反对市场垄断、发展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创新优化交易担保方式的需要。

招投标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主要有保函和保证金两种方式。实践中,对于工程服务领域投标,由于其数额较少,一般都倾向于采用银行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但对于工程施工投标,由于标的额比较大,在市场交易体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相关保证金对企业资金占用总量也在日益增长,产生的市场总体交易成本已不容忽视。同时,一些保证金接收单位的缴纳、退还手续繁琐,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人力,加大了综合成本。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以现金为主的传统保证金缴纳方式亟待进一步创新优化。

(三)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推广成功经验、扩大政策效应的需要。

部分地方大力推广保函应用,各地平台普遍对接金融机构服务,全面推行电子保函应用,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和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比如,合肥市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大幅减少投标企业的资金占用。2021年5月初,合肥正式上线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合肥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生成电子保函,实现“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腿”。济南市在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中引入信用机制,实施差异化费率。同时,济南电子招投标系统已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对接,推动实现了电子保函线上传输,既防止投标企业提供虚假保证保险,保障了数据准确,又实现投标企业零跑腿,提高了投标效率。

二、抓牢降低企业负担的三个关键

近年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保证金管理、减少涉企保证金种类、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降低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通知》与这些相关政策文件一脉相承,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招投标交易中加快推动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通知》规定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是加强信用建设和应用,积极探索将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各类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通知》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三是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便于使用及管理,进一步降低保函综合社会成本。《通知》明确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三、把握四方面重要举措

(一)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

投标担保属于市场主体意定权利。《通知》明确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规定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通知》强调,通过招标文件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并专门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进行了规范,强调,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开展专项清理、减免行动

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四)健全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通知》着眼于健全交易担保服务体系,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交易担保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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